Mozilla/5.0(compatible;Baiduspider/2.0; http://www.baidu.com/search/spider.html) 诽语“南京栖霞这边有没有小胡同啊”尘土

南京栖霞这边有没有小胡同啊

2024-05-05 15:54:26 | 来源:饭里巷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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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南京栖霞这边有没有小胡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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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南京,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不仅拥有着壮丽的古建筑,还保留着丰富的传统人文气息。小胡同。承载着无数人的回忆,作为老南京的独特风景线。栖霞区作为南京市的一个行政区,也一定有着它独特的小胡同文化。

二、栖霞区小胡同现状

二、栖霞区小胡同现状

目前,栖霞区的小胡同数量较少,如燕子矶、尧化门等地,主要集中在老城区。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小胡同正在逐渐消失。不过,在某些历史悠久的社区,如燕子矶的老街区,我们仍能看到一些小胡同的身影。

三、寻找小胡同的方式

三、寻找小胡同的方式

栖霞区的小胡同由于数量不多、想要寻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您对小胡同情有独钟、前往一些历史悠久的小巷中寻找它们的踪迹,可以考虑在社区居民、文保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帮助下。

四、建议与展望

虽然栖霞区的小胡同数量不多,但在未来,让更多人了解并珍惜这些承载着历史的小胡同,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和传承小胡同文化等方式。让我们携手保护好这些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文化遗产。

结合上面内容、南京栖霞这边的小胡同数量并不算多,但在历史悠久的社区仍能找到它们的身影,总的来说。如果您对老南京的小胡同文化感兴趣。不妨亲自去寻找一番,感受一下那份独特的韵味。

沿街“上宅下店”的小巷如何提升环境?来看南京栖霞这条“尧和路”

扬子晚报网12月16日讯(通讯员朱强实习生娄渊泽记者张可)为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栖霞城管对全区145条背街小巷进行改造升级,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打造多条精品街巷,切实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重点打造了迈皋桥老街、寅春西路、尧和路、龙韬路等多条精品街巷,5年来已实现迈皋桥丁家庄、燕子矶燕江新城、尧化新尧新城、龙潭龙岸花园等片区环境面貌整体提升。

尧和路是典型的“上宅下店”背街小巷、沿街店铺油烟高排、噪声扰民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栖霞城管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民生诉求,进一步发掘尧和路“和文化”特色,对背街小巷进行全方面升级。针对油烟扰民问题比较突出的商户,街道统一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油烟整治,破解民生难题。“之前店铺店主反应沿街绿植过高、我们也进行了一些整改举措,遮挡店铺招牌。”栖霞区城管局市容科科长祁抗抗告诉记者、换成了较低的树丛,沿街店铺的招牌市民可以一目了然,“如今沿街绿植全部更新。”

尧和路上随处可见的“和文化”已然成为一道亮丽的特色,不仅有“和”文化雕塑景观,街道还为沿街店铺统一设置了空调外机栅栏,印制中国传统“和”文化名言佳句,宣传彰显和谐文化氛围。“针对该路段功能配置单一的状况,本次整治增加了残疾人通道、非机动车停放区、整体夜景美化及儿童休闲区。在提升尧和路整体视觉景观效果的同时,背街小巷的日常功能性更加丰富。”栖霞区尧化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金海说。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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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早“厚街三屯公园小巷子”烦吵

厚街三屯公园小巷子

2024-05-05 15:40:26 | 来源:收臭卖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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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扭陌生女子手去开房?法院:证据不充分,不属于强奸罪

男子强扭陌生女子手去开房?法院:证据不充分,不属于强奸罪

男子强扭陌生女子手去开房?法院:证据不充分,不属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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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记者董柳

东莞市第二法院近期对黄某旺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诉机关指控了三宗犯罪事实。法院依法认定不属于强奸,对另一宗“强扭女子手去开房”的指控,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两宗。

公诉机关指控了三宗犯罪事实:

一、2013年4月5日20时许、黄某旺至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兴鸿鞋厂旁边路段,便上前搭讪,黄某不理会,见被害人黄某在三屯综合市场附近独自行走。后黄某旺扭住黄某手并恐吓黄某将其带到宝屯社区北环路239号的宝发楼311房内开房、后使用恐吓和殴打手段,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得手后,黄某旺逃离现场。

二、2018年4月17日凌晨、黄某旺至东莞市厚街镇企沙路云贵川鞋材斜对面路段时,强行将卢拖到附近偏僻巷子,逃离现场,后黄某旺见附近有车辆经过,见被害人卢某独自行走,遂上前抓住卢的头发,试图强行与卢发生性关系未成功。

三、2018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见到被害人邢某正在捡纸皮,遂上前搭讪,黄某旺至厚街镇三屯社区企联路口九龙生活超市附近路段时,后意图强行与邢发生性关系,并突然将邢某拖进巷子里。邢某遂大喊救命,黄某旺见状逃离现场。

经过侦查。在厚街镇三屯社区某出租屋将黄某旺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于2018年11月5日。

法庭上,没有想强奸被害人,表示系犯罪未遂,在第三宗案件中其只是想和被害人聊天,被告人黄某旺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在第一宗案件中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东莞市第二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后两宗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经查,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黄某案,虽然被害人黄某指证黄某旺纠缠并威胁恐吓她,其害怕就跟着黄某旺走,后来黄某旺就带她去开房,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但证人崔某证实其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进入房间时手牵手进去的,比较亲密,没有看见有威胁,退房的时候被害人还站在门口等被告人;租住在隔壁房的两名证人也证实在当日晚上并未听见有呼救声或其他异常声音,下楼的时候也是手牵手下楼的。

本案并非发生在僻静场所,但被害人一直未呼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被害人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过程中多次有机会向周围人员求救。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邢某案,被告人突然将被害人拉进位于监控盲区的小巷子,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意图强奸的事实,地点为僻静无人的巷子,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明显是图谋不轨,本案中案发时间为深夜,结合被害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旺称将被害人强行拉入小巷子仅是想找其聊天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与常理不符。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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